我院关于评选2023届 “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的通知
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,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,全方位培养高校毕业生,按照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第41号令)等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、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要求,充分发挥优秀大学生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,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择业观,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《关于做好2023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》的要求,我院将开展2023届“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的申请、评选工作,具体办法如下:
一、评选标准
根据《金沙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》(上电学〔2019〕36号文)规定执行,详见《金沙学生手册》(2021版)第103页-104页。
二、评选标准补充
1、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的应届毕业生;
2、积极进取,成绩优秀,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前15%(综合测评成绩为大一至大三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相加总和)
3、评选时,无课程考核不及格等情况;
4、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;
5、在同等条件下,满足以下条件者优先考虑:
(1)综合素质高,在创新创业、社会实践、志愿服务等方面获市级奖励者;学生工作表现突出者。
(2)有正确的择业观念和积极的就业意识,诚实守信,能妥善处理好国家、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关系,有比较明确的就业方向(含升学)。
三、评选名额
根据上海市教委精神,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人数比例为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%,我院名额:11人。
四、评选流程
1. 3月20日至3月22日,学生需登录本科就业信息网填写申报材料(流程见附件1),主要事迹要求600-700字(事迹以第一人称填写)。。
2.3月23日至4月6日,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,并组织答辩(3分钟PPT展示和提问环节),答辩具体时间待定,评审出上海市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,并公示期一周。
3.4月10日前,确定上海市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,上报学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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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3月20日